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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采集单位情况

       2.是否有条件通过非采集途径获得

       3.采集目的

       4.采集时间、地点、数量、方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②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
        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③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
        方案(均为复印件)

       ④因国事活动需要,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
        论证报告或说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
        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
        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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