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农业信息网 > 行政审批 > 正文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名称: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单位资格

       2.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3.物种来源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⑤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⑥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
        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出售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实际成交额的6%收费;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除中医药
        企业按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按收入的2%
       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

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流程图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