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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进口水产苗种范围、规格和数量

       2.申请人基本情况

       3.手续是否完备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

       3.《农业部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科[1996]13号)

       4.《关于从境外引进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渔科函[1996]246号)

       5.《关于从境外引进部分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规定的通知》(农渔科函[1997]29号)

       6.《关于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的通知》(农渔科函[1998]145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引进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1]101号)

  办事条件: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③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3.涉及濒危物种的,应先办理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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