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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的通知


2005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分配表.xls

农财发[2005]2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渔业、农机)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05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5]167号),现将2005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补助范围及金额详见附件),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4]5号)抓紧组织实施,做好指导监督工作,确保按时完成项目计划。

  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请建立“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列支费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请于年底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我部财务司和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为充分调动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申请,我部确定北京、吉林、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山东、河南、陕西、宁夏、四川和青岛为2005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试点省(市),试点工作为期2年,至2007年6月底止。各试点省(市)要将试点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财务司。

  附件:农业部2005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分配表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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